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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注意!钱塘江流域已进入禁渔期!

2026-03-02 09:47:27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治水办 四季青街道 九堡街道 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

为更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让水域得到休养生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钱塘江自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行禁渔制度,这也是钱塘江流域的第八个禁渔期。

守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上城这么做

持续开展增殖放流

补充渔业生态动能

上城常态化开展各类鱼苗放流活动,科学筛选适宜本地水域生长的鱼苗品种,自80年代起累计放流各类鱼苗超270万尾,实现“以鱼净水、以渔护水”的生态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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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幸福河湖 潮涌未来”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在上城区江河汇汇东公园隆重启幕,社会各界代表及市民群众广泛参与,10万尾健壮的鱼苗欢快地摆动着尾鳍,游入了江河汇流水域,为母亲河注入鲜活生机。

开展禁渔期培训

筑牢禁渔生态防线

禁渔期前,上城面向20余名杨公社区渔民开展本年度上城区禁渔期管理培训暨开工第一课活动。培训紧密围绕当前渔业渔政热点难点,针对禁渔管理执法相关规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渔船年检办理、渔船辅助渔民证办理等进行了答疑,现场反响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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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违法捕捞的,由县级以上渔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Q:哪些行为是违反禁渔期规定的?

使用丝网、夹网、拖网、打网、虾笼等渔具在钱塘江、苕溪、运河里捕捞的,用电、毒、炸,和灯光诱捕等方式捕捞的,随船携带禁止作业的渔具的,都涉嫌违反禁渔期的规定。

Q:如果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将会有什么处罚?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如果在禁渔期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止作业的渔具的将会有什么处罚?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以下罚款。注意:如果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Q:如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受到怎么处罚?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深化府院协同联动

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

构建“执法监管+科技巡防+公众参与”的全链条水生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河长制统筹协调机制,以区河长制联席会议为平台召集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有效会商,从收购源头打击违法行为,形成河长制联席会商—刑事追责—公益损害赔偿—生态资源修复的联动模式。相关实践成果《多维联动、共护渔业生态环境》成功入选全省“河湖长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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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上城区将持续强化禁渔期常态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全面巩固增殖放流成果,让“鱼翔浅底”的生态画卷永驻钱塘江。

作者: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