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剧烈运动,可以要求健身机构退款吗?
【案件详情】
李女士在某健身机构购买了100节私教拳击课和100节私教常规课,共支付8.4万元,且签署了两份《课程协议》。在上了13节拳击课和6节常规课后,李女士感觉腰部不适,遂就医。医院诊断李女士患腰椎间盘突出,并建议避免剧烈体育运动(含器械健身等)。李女士遂向某健身机构提出退余款7.5万余元。健身机构认为,李女士因个人原因取消课程,是违约方,应承担《课程协议》中约定的30%违约金和5%手续费共2.9万余元,仅同意退还余款4.6万余元。双方对退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李女士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当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故应依法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李女士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有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故李女士的解约行为系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和手续费。据此,法院判决健身机构全额退还剩余款项7.5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