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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放弃”的年休假,离职后还能折现吗?

2025-12-12 10:00:52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2023年3月至12月期间,公司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

同年12月8日,李某提交离职申请时,在系统里“其他”一栏中勾选“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并于12月31日正式离职。

之后,李某向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离职程序中“其他”一栏为必选项,不选不能进入下一个流程办理离职,且内容是系统预设的唯一选项,当初的“承诺”是被迫的,自己有权主张年休假折算工资。

公司则认为,李某作出年休假已休完的承诺,且“自动放弃”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其年休假折算工资。

法院经审理,对公司关于赵某已休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情分析】

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和审批权时,须遵循合法的首要前提,结合自愿、合理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以强制手段迫使员工放弃年休假,也不得滥用审批权,变相剥夺员工的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基于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员工承诺放弃年休假或通过不合理审批程序限制员工休假。

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或内部规定规避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却在系统的离职申请中设置格式条款,要求员工承诺“自动放弃”未休年休假,以此来规避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种设置本质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权利,故不能据此认定劳动者在设定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放弃年休假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应对设置的格式条款合法及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变相侵害劳动者法定权利的不当行为发生。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