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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养老中心井盖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2025-10-21 10:21:28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马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某养老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且《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载明,马某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标准防止跌倒措施”。

某日,马某在某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愈合。视频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厘米,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马某主张其系被井盖绊倒致受伤,起诉要求某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某养老中心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