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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无证开铲车帮人推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2025-09-09 09:36:38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郭某驾驶货车向某施工工地搅拌站运送水泥,距搅拌站约400米左右有一陡坡。郭某因坡陡无法驾驶货车上坡,便打电话给邱某,询问铲车司机周某电话,想请周某帮忙助推。因周某家中有事无法前来,邱某便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驾驶周某的铲车,助推郭某的货车上了坡。在返回下坡的过程中,因路面坑洼,邱某驾驶的铲车不慎翻车,致邱某受伤。经鉴定,邱某身上有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邱某要求郭某赔偿损失。郭某认为其未请邱某助推,且邱某没有铲车驾照,又是在助推完成后下坡时受伤,应对事故的发生和遭受的损害自行承担责任。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等赔偿损失。二审判决郭某赔偿邱某损失的50%,即20万余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郭某作为求助方,虽然有权寻求帮助,但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核实邱某是否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质,存在过错;邱某虽出于善意提供帮助,但其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存在过错;周某作为铲车所有权人,对设备管理存在疏忽,未能妥善保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其他提示】

首先,特种设备操作绝非儿戏,必须严格持证上岗,任何无证操作行为都是对法律的漠视,更是对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其次,助人为乐虽是美德,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量力而行,切不可因“好心”而罔顾自身资质与能力;再次,接受他人帮助时务必核实对方资质,否则可能因未尽审慎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设备所有人必须加强管理责任,妥善保管设备,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这起案件深刻说明,法律不会因“出于好意”而免除过错责任,安全生产的红线不容触碰,唯有依法行事、规范操作,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最好的保护。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