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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未成年人溺水身亡,各方该担何责?

2025-08-29 10:06:23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暑假期间,六岁的小明跟随奶奶一起来到某游泳馆玩水。最初,奶奶和小明在水深120厘米的成人泳池泡了一会儿水,小明想去旁边水深40厘米的儿童泳池内玩,于是奶奶在将小明放入儿童池后,随即交代同行的朋友帮忙看住正在玩耍的小明,奶奶折回到旁边的成人泳池继续游泳。游完泳后,奶奶在儿童池并未见到小明,却发现有人正在成人泳池中抱着小明上岸,最终小明因抢救无效离世。

【案情分析】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在馆内的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没有设置物理隔离,本身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且没有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巡视,未能及时发现孩子从浅水区进入深水区,对于孩子的溺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同行家属带孩子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泳池游泳,应高度注意孩子的安全,因同行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脱离监护发生意外,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由家属一方自负主要责任,且法院判决游泳馆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该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损害结果的发生,父母亦应在其监护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