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给对方“加名”,离婚怎么分?
【案件详情】
蔡某某和刘某某通过相亲认识,不久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某承诺,结婚后在其名下的一套个人房产上登记蔡某某的名字。两人登记结婚后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刘某某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变为蔡某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并注明双方所占份额均为50%。
结婚后不久,两人因生活中矛盾激化决定离婚。但关于前述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刘某某认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仍属婚前所有人所有。蔡某某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已经证明其为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该套房产不再是刘某某的个人财产,如刘某某想要拿回房产,蔡某某要求刘某某必须按市场价格向其折价补偿。
【案情分析】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割,双方没有约定且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考虑到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购房款实际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全额出资,另一方只是单纯接受赠予,一律按照一般原则进行分割可能对于房屋出资方极其不公平。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房屋的一方对离婚没有重大过错,则法院可判决将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给予目的、共同生活和孕育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大小、房屋价格市场波动等因素,确定获得房屋一方是否向对方进行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