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也有法律“红线”
【案件详情】
小欣和小乐相识已超十年,且同在一个行业工作。近期,两人因工作产生矛盾,且矛盾不断激化,致使小乐对小欣心生怨恨。此后,小乐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工作群中,持续发布侮辱、诋毁小欣的内容,甚至无端指责小欣插足他人感情。小乐的众多微信好友中,有大量本地同行业人士,都能看到这些朋友圈内容。此外,小乐还通过微信私聊,向双方的多名共同好友散布此类言论。小乐的上述行为,给小欣的生活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小欣的名誉权。忍无可忍的小欣,要求小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2000元。
【案情分析】
小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发送文字信息,针对小欣的品德、声望、信用发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个人评价,给小欣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小欣产生精神困扰,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小欣名誉权的侵害。综合考量小乐的过错程度、涉案言论的传播范围等因素,小欣主张的赔偿合理合法。
【其他提示】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以微信朋友圈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虽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台,但并不意味着大众可以随意诽谤或传播不实信息。个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构成违法行为,谣言传播者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侵权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造成他人权益损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空间,公众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法治、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