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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会员信息遭泄露,谁来担责?

2025-04-29 10:08:07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李某在某健身连锁品牌办理会员卡时,按商家要求提供了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几周后,李某频繁接到骚扰电话,内容涉及健身课程推销、网贷广告等。李某怀疑个人信息被该健身房工作人员泄露,遂向当地网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健身房员工张某为牟取私利,擅自将包括李某在内的300余名会员个人信息以每条5元的价格售予第三方机构,非法获利1.5万元。当地执法部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涉事健身房处以罚款若干万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员工张某因直接侵权被处以罚款若干万元,并主动赔偿消费者李某侵权损失,其涉及刑事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分析】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健身房超范围收集身份证号、未履行信息保管义务,员工张某主动出售信息,均构成违法。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出售300余条信息获利1.5万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责任承担:关于涉事单位责任,本案中涉事健身房未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未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需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关于员工个人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需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维权途径:发生类似本案的侵权行为时,消费者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向网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并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如若涉嫌犯罪的,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