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该赔吗?
【案件详情】
符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占道行驶,致使迎面何某驾驶的轿车(搭载刘某)驶出路外,造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共花费10600元。出院后,刘某向符某及符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用等损失,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符某投保的车辆与何某驾驶的车辆未发生相撞,属于单方交通事故,而非双方交通事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部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涉及的部分法律词语进行了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运用法律解释学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对“交通事故”的概念进行剖析,构成“交通事故”的条件有如下几个:第一,必须是车辆发生的事故,限定了事故的主体只能为车辆;第二,必须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限定了空间范围只能在道路上;第三,事故必须由车辆驾驶人的过错或意外,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备上述条件即构成交通事故,法律上也并无“单方交通事故”或“双方交通事故”的分类。
从事故成因来看,本次事故源于肇事司机符某在与何某会车过程中强行超车、占道行驶,致使何某采取避让措施,车子驶出路外,造成轿车上的刘某受伤。何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为了使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行为,由其行为产生的损害不超过其欲避免的损害,这是一种经过多方利益衡量之后采取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车主何某在正常驾驶过程中,遭遇符某强行超车、违规占道行驶,此时,何某作为一个正常行为能力人,认为若自己也强行行驶在路面上,必然会与符某的货车相撞,引发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巨大的损失。于是何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即将自己的车辆驶出路外,虽导致车上人员刘某受伤,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利益,这既体现了人性与本能,也符合社会倡导的价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