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伤,谁应担责?
【案件详情】
某日,外卖员冯某骑电动自行车进入某小区,左手持手机搭在车把上,在通过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出口的电动门时,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到车辆后部,冯某不幸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冯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外来人员进入案涉小区均需通过物业公司控制打开电动门,因此该物业公司对电动门的启动、关闭及确保人员安全通过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冯某驾驶电动车尚未完全通过电动门时,电动门便开始关闭,物业公司在操作电动门开关时存在疏忽,未给冯某安全通过预留足够时间,致冯某通过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