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掉入“借款式诈骗”陷阱
【案件详情】
小白和小丽自幼一同长大。某日,小丽向小白借款,声称自己有个“资产包”,需要投入大笔资金,保证能盈利,并承诺会出具借条。小白基于对小丽的信任,陆续借给她2000余万元。可到了还款日期,小丽却无法偿还借款。小白经打听得知,小丽以同样的手段向周边朋友“借”走共计5000余万元款项,所谓的“资产包”纯属子虚乌有,大部分资金已经被小丽挥霍一空。
【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从表面上看,小白与小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本案中,小丽虚构“资产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小白及其他人的财物,并将借款挪作他用,毫无归还之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小丽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小丽退赔小白的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