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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交通事故私了后,新增损失由谁承担?

2025-01-17 10:40:29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超越骑行自行车的杨某时,与杨某发生接触,导致杨某受伤,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交通支队认定王某为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提议私了,杨某着急上班,双方互加微信后,王某转账3000元,并附言:“今天事故协商解决完毕,互不追责。”事后,杨某在医院就诊,经过多次手术,日常生活的饮食、讲话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后,杨某曾联系王某,希望重新协商医疗费用,但王某均未予以理会,杨某因此诉至法院,希望撤销与王某的和解,并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案情分析】

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事发当天,双方虽然就事故损害赔偿已达成一次性了结协议,但根据杨某所提供的诊断凭证,法院对其门齿牙折断、牙根吸收等损伤与事故关联性予以确认,因该伤情系双方协议后确诊,属协议后出现的重大情事变化,如继续按私了协议履行对杨某明显不公,故依据杨某就其实际损失的举证情况综合确定王某应支付的损害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