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涉及多方,该由哪方承担责任?
【案件详情】
被告李某某借住其前妻张某某家中,某日,其居住的平房内发生火灾,引燃并烧毁了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但是,被告李某某与其前妻张某某均不同意赔偿损失。于是,原告向法院诉请二人赔偿其全部损失。
【案情分析】
因三人纠纷焦点在是否赔偿、应由谁承担相应责任上,法院查阅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此火灾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尚未确定起火原因。”且李某某未能举证自己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应由过错方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某作为房主,对自己的房屋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又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了所需赔付金额及损失财产费用,保证赔偿数目准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