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离家出走20余年,可否解除收养关系?
【案件详情】
1970年3月,原告童某及其丈夫林某某收养林某。1997年7月,林某离家出走,林某某夫妇曾于同年7月在报纸上2次发布寻人启事寻找林某。此后林某与林某某夫妇二十余年中断联系。林某某于2023年1月死亡。之后,童某与林某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但林某不同意,后童某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童某现已85岁高龄,林某已成年,林某离家出走20余年未与养父母联系,双方感情确已淡薄,勉强维系已无必要,童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提示】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