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天地 | 孩子上游泳课受伤,谁担责?
【案件详情】
王女士为10岁的女儿小叶在某游乐园报名学习蛙泳。报名后,小叶前往游泳馆进行训练。由某游乐园提供专业的游泳教练负责教学,同时场馆内配备多名安全员。某日,小叶在进行蛙泳训练时,突发溺水事故,在游泳池内呛水长达几分钟后才被在场人员发现。小叶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后,小叶花费医疗费用15000余元,某游乐园仅垫付10000元,对剩余医疗费及赔偿费用等均不愿支付,也不愿出面处理。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游泳场馆是否有责任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得到保障,服务场所应对这种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作为营利性的公共场所,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游乐园作为游泳课程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其学员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提示】
游泳毕竟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在此提醒游泳场所的经营者要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除了设置警示标志外,还应加强巡视,及时发现和避免溺水隐患;同时特别提醒家长朋友们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做好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守护好未成年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