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天地 | 辱骂教师不可取 家校共育有法依
【案件详情】
今年6月,董女士送女儿西西(化名)进入上城区某幼儿园上学后转身离开,但紧接着听到西西哭泣声后便留步观察。董女士看到园区张老师对着西西说话,不一会西西呕吐,在张老师清理呕吐物期间,西西一直站在旁边不动,董女士认为西西被体罚了。次日,西西对上学有抵触情绪,这激怒了还在孕期的董女士,董女士随后独自闯入学校,对张老师一顿恶语输出,甚至险些打了老师。
园长前来处理,并表示,法律规定教师不可对孩子进行体罚或辱骂,董女士不信,坚持查看园方监控。园长表示,在辖区民警协助下可查看监控,并立刻联系辖区内负责民警,但民警因工作原因未及时接听电话。董女士认为园方故意拖延,便再次拨通市长热线、教育局电话,投诉教师辱骂、体罚幼儿,要求对教师严肃处理,还将现场混乱的调处视频发布到班级群。
后经派出所协调,3名警员前来协助查看监控,未发现园方有辱骂、体罚及其他对幼儿身心不利的情况。董女士仍坚信西西遭到不公对待,要求园方对西西道歉。园方后续通过召开班级会议、邀请西西家属当面沟通的方式,试图抚平家校裂痕,但均遭到董女士拒绝。
【案情分析】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指的是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是一种人格利益,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综合表现作出的、良好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的社会评价的常见要素,包括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等。根据民事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自然人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典型行为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等。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常见的侮辱方式有暴力侮辱、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损害他人名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他提示】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更是祖国的未来。为人父母都希望孩子成长在一个公平、友爱、向上的校园环境中。学校的要求、家长的期待、社会的重任,让教师在享受爱戴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为将家校共育的实效发挥极致,家长要以身作则树立尊师重教的榜样,对教师的努力和付出给予认可和支持;对家校冲突采用合法合情合理合德的方式妥善处理,既让双方感受到情绪被接纳,也能从中学会如何处理冲突。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不只在校园,更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