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餐饮店门口摔伤,店家有责任吗?
【案件详情】
近日,石某和朋友相约在某餐饮店聚餐,即使下着雨,也丝毫没有影响到石某和朋友们大啖美食的心情。几人用餐完毕,出门后,石某在餐饮店门口台阶处突然滑倒。经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石某“不可久坐,静养一个月”。石某认为,餐饮店门口台阶属于其服务管理范围,台阶较窄,不适合顾客平稳落脚,且雨天阶面湿滑,溅落的油污又无人管理,而且没有“注意湿滑”的提示牌,才导致她跌伤,所以向餐饮店提出赔偿,引发纠纷。而餐饮店则坚持辩称,石某摔倒系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自己的经营场所并不存在安全隐患,无需承担责任,赔偿金额更是没有依据。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虽然餐饮店门口台阶不属于餐饮店主营业务场所范围,但对店门口的地面仍负有及时清扫义务,店家也的确未摆放任何提示安全的标志或标识,导致他人摔倒,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石某在通行过程中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综合事件发生的原因、场地及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餐饮店承担5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餐饮从业人员除了要确保消费者在主营业务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更要时刻谨记“门前三包”责任,提供合理区域内的营业场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