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转账也需谨慎
【案件详情】
陈某女与张某男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恋爱期间,张某男日常生活中会主动给陈某女购买奢侈品。每逢节日、纪念日都会给陈某女转账红包,包括1314、520等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两人恋爱期间多次出去旅游,在此期间的花费均由张某男主动承担。而后,张某男与陈某女双方和平分手,分手后因张某男想找陈某女要回恋爱期间转账,还有一些为陈某女购买的贵重物品。陈某女拒绝,认为这些转账及财物,日常生活开支均为张某男自愿赠与。张某男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对有特殊数字的,单笔转账未超过2000元的,备注“自愿赠与”的转账,赠与的首饰,女士包包等均认为是属于情侣恋爱间表达情意行为,这些物品具有私人专属性,不予支持,对于超过2000元无特别备注的支出,认可符合借款法律关系,判决陈某女对张某男进行返还。
【案情分析】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对于情侣之间互相赠与的具有个人人身属性的物品,一般也是认为赠与之后与受赠人形成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可以不予返还。另外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未超过2000元的赠与,在实务中一般也不会判令返还给赠与方。超过2000元的部分,因已经超出必要的限度,考虑到当地经济情况,需要返还给赠与方。如果赠与人因赠与行为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