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狗伤人谁来担责?
【案件详情】
近日,丁先生在自家小区内散步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后到医院就诊花去不少医疗费。丁先生认为物业没有做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物业负责人认为伤人的狗是流浪狗,在小区内也贴有文明养狗的温馨提示,且小区内业主们不定期也会投喂流浪猫狗,物业也多次提醒业主不要进行投喂,却无果。因此拒绝赔偿丁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案情分析】
这些流浪猫狗虽然没有固定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但通常出现和停留在某些特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寻找食物和藏身之地。当事人的小区具有一定封闭性,为特定场所,物业公司对规范养犬有劝导义务,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对投喂流浪猫狗的居民劝说无果后,可以继续采取提醒告知业主小区内存在流浪猫狗的危险警示、驱赶或联系执法部门进行必要等防范措施维护业主人身安全。若对出现的流浪动物未加以积极的干涉、必要的警示,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流浪猫狗伤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无法找到流浪猫狗原主人,是否存在投喂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形成长期较为固定的喂养事实,没有将流浪动物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投喂行为增加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最终导致侵权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种则是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物属性,自然也不需要对流浪猫狗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