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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法律关系不同,“雇主”的责任可大不一样!

2024-07-12 09:52:57来源: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沈某通过朋友联系上装修工人许某,将自己的四套房子墙面翻新工作交给许某,并一次性支付许某2600元,同时把四套房子的钥匙交给许某,由许某自行安排铲除墙灰。某日,许某进入其中一套房子中,用自带的机器铲墙灰,因操作不当,中指卷入机器中,就医后做截肢处理。事后许某向沈某索要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许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沈某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本身,双方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所需生产工具、设备等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根据提供劳务的时间计付报酬;而承揽关系是提供工作成果,双方相互独立,生产工具、设备等由承揽人自行提供,通常一次性结算报酬。本案中,沈某和许某约定铲除四套房子墙灰一次性支付2600元,且许某用自己的工具自行安排铲除墙灰,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双方应当构成承揽关系,沈某对许某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沈某在选任许某时未审查许某是否具有相关技能,以及未进行安全提示,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因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提示】

现实中各种雇佣行为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或致害责任纠纷也层出不穷。此类案件中,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当对自身负有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对事故发生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负有指挥、监督、管理、培训、安全保障等义务。

作者: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