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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法治天地 | 一根烟头引火灾,高空抛物要担责!

2024-04-23 09:38:01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某小区经常出现高空抛物,包装纸、饮料瓶等都很常见,甚至有破坏力极强的烟头。近日,小区业主群里一位业主气愤控告,晒在阳台外面的衣服被烟头点着起火,明火被赶来的小区保安及时扑灭,未造成更大的损失。

【案情分析】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些社区采取安装高空摄像设备起到震慑作用,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高空抛物行为人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他人伤害的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