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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追尾滴滴等运营车被索要误工费,合理!

2024-04-02 09:25:16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傅先生驾驶小轿车,因雨天且赶着上班打卡,不小心与前面一辆滴滴网约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交警判定傅先生全责。事故发生后,由王先生驾驶的网约车被送进修理店维修了2天,造成了停运损失。王先生除了要求傅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还需另外赔偿误工费。傅先生咨询了社区律师,社区律师表示与具有营业性质的车辆发生碰撞,被要求赔偿误工费,其实是合理的。

【案情分析】

营运车辆,简而言之就是以载客、拉货等方式盈利的机动车。像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等都属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的车辆。营运车辆每天要负担一定的营运费用,若发生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仍要支付等量的营运费用。因此,如果与营运车辆相撞,造成营运车使用中断而产生停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合理数额的认定,要对其营运成本、营运能力、营运收入等进行综合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害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