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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突然“被离职”如何救济?

2024-03-20 08:46:57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李某入职某公司,在试用期将满之际,公司人事向李某发送邮件,单方告知,以其没有明确的个人有效商机、不具备公司销售该有的专业知识等为由,将李某降薪降岗,并延长试用期。且设定霸王条款,若李某不回复则为拒绝,公司将正式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收到邮件后在约定时间内回复人事主管。

但之后,公司仍然向李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方告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当天做好工作交接。

【案情分析】

1、李某胜任该工作,且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并未提前与李某进行协商沟通,公司这种突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辞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李某可主张公司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经济赔偿金。

2、李某的救济途径

(1)李某可与公司协商,也可以请工会与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得,李某也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如果调解不成功的,李某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向法院起诉,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权利被侵害后,建议及时维权,以免贻误时机。另外,劳动争议仲裁是不收费的,这也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4)若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最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