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的摄像头正对家门,违法吗?
【案情详情】
张某在自家二楼阳台两侧装有摄像头,其中一侧正对王某家门口。王某认为这严重侵犯了隐私,且摄像头开启时的照明严重影响到休息。张某则明确表示拒绝拆除。
【案情分析】
虽然张某称摄像头系出于自身安全保护,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从是否拍摄到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方面进行考量,摄像头可能拍摄到王某及其他人员信息,关系到王某私人及其人身、财产安全,应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