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对方债权人追讨债务怎么办?
【案件详情】
郭某与杨某离婚后,郭某接到自称是杨某债权人的电话,称杨某向其借款,借款单上写明郭某系其配偶兼紧急联系人,要求郭某连带偿还借款债务,追讨未果后又向郭某单位反映,影响到郭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案情分析】
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此时任何一方再发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偿还。这提醒我们以后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可以把这方面内容约定进去,若发生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另一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