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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雨雪天气出行的相关法律小知识

2024-03-05 09:47:15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近日,受寒潮影响,杭州一直处于低温雨雪的天气。那么在这种恶劣气象环境下出行、上班难免会碰到迟到、受伤等情况,那么这种原因的“迟到”是否属于误工?出门时在小区内滑倒受伤,物业是否有责任呢?

【案情分析】

(一)雨雪天气情况下迟到是否属于误工?

一般的雨雪天气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虽然雨雪天气可能导致交通状况变差,但这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出行者可以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合理安排出门时间和交通方式。倘若雨雪天气比较极端,造成的“水灾”“雪灾”和“严重冰冻”影响了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出行的,导致大多数“打工人”都迟到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二)雨雪天气在自己小区内滑倒,物业是否有赔偿责任?

从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义务来看,在雨雪天气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通道上的积水、积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此类的条款一般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有体现。如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还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物业公司在降水、降雪后未及时清理通道积雪致使增加行人摔倒和受伤的可能性,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有明确认知,承担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