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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中介 带看,中介 成交,是“跳单”吗?

2024-02-23 09:54:08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乐某系涉案房产的原产权人,曾委托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出售涉案房产。熊某委托原告A中介公司寻找适合房源。原告中介公司带熊某看了涉案房屋,后原告中介公司约熊某就涉案房屋的交易进行了协商。在案外人B房产中介的居间下,熊某和乐某就涉案房产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熊某向B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2万余元。原告A中介公司以乐某跳单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带看房屋后,因房屋成交价格、居间费等问题未达成交易,而后选择其他中介成交该套房源。首家带看中介知悉成交信息后,往往以出售人和购房人“跳单”为由,向出售人或购房人索赔居间费。衡量是否存在“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佣金低、服务好的中介机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其他提示】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构成“跳单”。盲目“跳单”存在交易风险,例如二手房交易中,委托人如果审查不全面,很可能面临房钱两空的局面,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