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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小区内摔倒受伤,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4-01-30 10:06:55来源:上城报

法 治 天 地

【案情回顾】

近日,付大伯在回自己所住楼幢时,踩到路面结的薄冰摔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疗花费30余万元,后续仍需要康复锻炼治疗。

付大伯的家属认为小区路面结冰虽受天气影响,但物业未及时清理路面积水引起结冰,结冰后也未及时清理,最终导致付大伯摔倒,物业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分析】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注意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并且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寒冬天气,物业有义务及时清除小区内道路积水和路面结冰,张贴安全提示充分告知业主,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付大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雪寒冬天行走应注意路面结冰,并预见冰滑的危险性,尽到自身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当发生意外伤害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