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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楼上噪音扰民该如何维权?

2024-01-26 10:15:31来源:上城报

【案例简介】

汪先生与张女士是上下楼邻居,张女士回家较晚,难免会发出声音影响楼下的汪先生休息。汪先生认为这完全超出正常制造的声音,严重影响其生活,导致其情绪焦虑,因此要求张女士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张女士认为其行为属不可避免的生活行为,且已经尽量控制,汪先生无法忍受系其个人原因,不能要求自己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分析】

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产生噪音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楼上住户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楼下住户亦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本案中,汪先生作为原告,应当遵从“谁主张、谁举证”,就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内容主要包括双方作为不动产相邻人的证明、对方实施相邻妨害行为的证明、因此受到的损失证明、妨害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主张受到噪音妨害的一方一般会对噪音进行录音。由于个人对噪音的定义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且每个人对于声音的忍受能力亦有差别不同,故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能够作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被法院采纳。如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范围,那么相邻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若手中证据不足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先行寻求社区、环保、公安等其它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