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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夫妻一方能否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2023-04-14 10:36:50来源:上城报

【案情简介】

赵大爷与王奶奶于1960年结婚,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分别为大儿子赵一、小儿子赵二,并购得响水坝房改房一套,面积约有100平方米,产权登记在赵大爷与王奶奶两人名下。2010年左右,王奶奶因病去世且未留下任何遗嘱;2022年底,赵大爷也因病去世,但其生前立下遗嘱表示响水坝房屋100%的份额均由小儿子赵二继承,大儿子赵一不享有继承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赵大爷能否以立遗嘱的形式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全部让小儿子赵二一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赵大爷与王奶奶在婚后购买的响水坝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由于王奶奶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她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她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分别为配偶赵大爷、大儿子赵一、小儿子赵二三人。故,在王奶奶去世后,赵大爷享有案涉房屋的份额为自己享有的1/2份额和从王奶奶那继承的1/2×1/3=1/6份额,合计为4/6的份额;大儿子赵一享有的份额为1/2×1/3=1/6,小儿子赵二享有的份额为1/2×1/3=1/6。

因赵大爷享有案涉房屋的份额为4/6,故其生前订立的遗嘱应为部分有效和部分无效。针对他自己享有的4/6份额进行处分的部分为有效,而至于其超出的2/6份额应属无效。因此,在赵大爷去世后,案涉房屋的份额应为大儿子赵一享有从王奶奶处继承的1/6份额;小儿子赵二享有的份额为从王奶奶处继承的1/6份额和从赵大爷处继承的4/6份额,合计为5/6的份额。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