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未对移门质量作出约定 出现瑕疵谁来“买单”?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向C公司订购了一扇移门,用于厨房原有旧移门的置换,但是订货单上却未对移门厚度、限位装置进行约定。C公司安排人员到张某家中进行了安装后,张某发现移门存在质量问题,因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望江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提出需要法律帮助的申请。
【法律分析】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张某要想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就必须举证证明C公司安装的移门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张某主张移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指移门厚度、限位装置没有达到要求。故张某必须举证证明移门厚度、限位装置存在问题,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订货单》中对移门厚度、限位装置没有约定,应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履行。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C公司安装的移门,不符合移门的通常标准或者不能作为厨房移门使用。并且,张某也不申请就移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故张某认为C公司安装的移门厚度、限位装置存在问题,进而认为移门质量有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不能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货退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6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律师观点】
针对出现买卖合同里未规定质量条款的情况,应当先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商,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合同条款的解释或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则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本案的协调难点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就所交付的移门质量作出约定,也未达成嗣后协议,双方均无法提供有关移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以按照合同,移门并不存在当事人所诉的质量问题,这也是协调这类纠纷必须要把握的关键。